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受 刑 人 聲 請 易 科 罰 金 須 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23
  • 資料點閱次數:2138
受 刑 人 聲 請 易 科 罰 金 須 知

 

1. 依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 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2. 臺端如聲請易科罰金,請於規定之時間內,攜帶易科罰金金額之新台幣及國民身份證等證件,親自前來本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
3. 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除有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均能獲得准許,請勿請託關說。
4. 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聲請。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