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候選人資格者或其助選員,以金錢或物品,價值超過30元以上,或招待旅遊等行為給予有選舉權之人者,皆構成賄選行為。只要是有上列行為者,不管是選後「補賄」或是選前「期賄」,都屬賄選行為。 不過賄選標準有所鬆綁,目前法務部正在研擬新的賄選定義,想更通人情,未來候選人宣傳的單純文宣品,像是門簾、桌曆、月曆,還有符合社會禮儀的婚喪禮金,都不涉及賄選行為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