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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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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賄選花樣多!多!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23
  • 資料點閱次數:2290

賄選行為的態樣五花八門,大家一定要把眼睛擦亮、提高警覺喔

 


 

 

如果有人以下列方式請你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就是賄選喔!

 

 

現金
財物

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

建設
經費

假借核撥經費名義,提供縣市、鄉鎮或村里等地方政府建設經費

賭博

聚眾賭博,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贏得數倍賭金

物品

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

獎品

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

旅遊

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外觀光遊覽活動
提供國內遊覽車旅遊

捐助

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廟宇、同鄉會或其他機構、團體等服裝、活動用品經費

招待

招待至舞廳、酒廊、歌廳或其他娛樂場所消費

餐券

販賣餐券,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兌換餐券面額數倍之金錢

餐飲

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
提供流水席(辦桌)

收購

收購身分證

就業

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或良好職位

交通

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

免除

免除債務

彩券

贈送樂透、大樂透、刮刮樂等公益彩券

獎金

增加薪資或工作獎金

代繳

代繳稅款或各種違規罰款

其他

行求、期約或交付其他類型賄賂或不正利益

 

 

 

※ 以上僅為例示,檢察官於偵辦賄選案件時,針對個案行為有無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應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是否構成賄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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