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 => 檢舉之賄選案件,經檢察官公訴後,給予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
判決 => 經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時,給予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
判決確定 => 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時,再給予其餘獎金。
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 => 檢舉之賄選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給予檢舉人半數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