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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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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相關補助計畫申請期限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23
  • 資料點閱次數:2004

本署受理109年度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執行期間自10911日至1091130日止),請各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依規定提出申請,補助計畫申請期限為1081111日,逾期提出者(郵戳為憑),不予受理。

※在本署轄區內,依法律負有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或法務部法律宣導、扶助有關之上開機構及團體,得為本署緩起訴處分金優先支付之對象。因本署109年度預算有限,請各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可優先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

※本項補助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及本署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實收數未達收支併列之法定預算額度時,本署得依法定預算數並考量實際收入狀況,減少或不予撥付已核准之計畫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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