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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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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勞動問答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2-22
  • 資料點閱次數:4572


社會勞動Q&A


 

Q1:短期自由刑有什不好?

所謂短期自由刑是指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因刑期甚短,往往在達到懲戒教化效果前,就沾染惡習出監,且因一般大眾對入監者多有偏見,造成受刑人出監後,發生難以再次融入社會之困境;雖現行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可以易科罰金,雖可減少短期自由刑之入監執行,但因受刑人貧富差距擴大,造成無錢易科罰金者只能入監服刑的不公平現象,而無法有效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國際刑事政策潮流或國內刑法學者,都認為應減少短期自由刑的執行,使用『社區服務』等其他替代措施,聯合國也早在西元1960年就作成相同決議。

 

Q2:什麼情況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依刑法規定,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或罰金刑案件須為應執行之刑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之罰金,且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者,始符合法定要件,得以提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但老弱殘病或重大惡疾等因身心健康因素,不適合提供社會勞動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檢察官得裁量不准易服社會勞動動,若無意願易服社會勞動者,也不會強迫其提供勞動服務,避免執行效果不佳。

 

Q3: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需要什麼文件?

 聲請者須檢具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體檢表、保險証明文件、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等相關文件,向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提出聲請。經檢察官訊問後,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准許易服社會勞動。

 

Q4:這些人安全嗎?

緩起訴附義務勞務及附條件緩刑制度實施多年來,並未發生任何影響社會安全之公共事件;且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與易科罰金制度一樣,犯罪者因未入監執行,皆有可能引起治安上的疑慮,但易科罰金制度施行迄今,並未造成治安問題。由於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者限於輕微犯罪者,且藉由篩檢機制,可將前科累累或曾犯重罪者予以排除。若社會勞動人事後被發現有違規情形,執行機關亦回報觀護人簽報檢察官撤銷社會勞動。

 

Q5:社會勞動提供的勞動內容有哪些? 

社會勞動提供之勞動服務內容包含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狩、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符合公共利益具有無償性質之勞動或服務。這些勞動服務的內容與現行緩刑或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服務內容相同,義務勞務對社會所生的回饋效益,已引起廣大的回響。

Q6:社會勞動的履行時間為何?

 社會勞動之履行於上午8時至下午5時內為之,每日以不超過8小時為原則。

Q7: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有哪些?

社會勞動之執行機關(構)包括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公益團體與社區。

 

 

Q8:如何才能成為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僅須向所轄地方法院檢察署登記,經審查通過後,方能正式遴聘為執行機關(構)。

公益團體或社區必須檢具證明文件後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方能正式遴聘為執行機關(構)。

 

Q9:執行機關(構)是否要看管、監視社會勞動人的一舉一動?

社會勞動人於執行機關(構)執行社會勞動時,若未按時報到或有違規情事,執行機關(構)須回報地檢署觀護人,再由檢察官決定是否撤銷社會勞動。是以,執行機關(構)就社會勞動人只須協助「督導管理」,亦即指示引導社會勞動人從事何種社會勞動,並就其履行社會勞動的過程給予督促或管理,就如同執行機關(構)對於約聘人員或外包工作人員給予的督導管理一樣,並非要求執行機關(構)去看管監視社會勞動人的一舉一動。

 

Q10:易服社會勞動服務如果不好好做,後果會如何?

經檢察官准予易服社會勞動者,若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且情節重大,就馬上執行原宣告的刑罰;若社會勞動人被發現有違規情形,執行機關也會回報觀護人簽報檢察官撤銷社會勞動處分。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也會繼續執行折抵後的原宣告刑。

 

Q11:給他關一關比較省事,幹嘛要去做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主要是針對輕微犯罪者,提供一個不同於入監服刑的轉向矯正制度,相信不會有人願意待在監獄不出來,或是喜歡經常反覆進出監獄,檢察官更不會以關人為樂!所以,在希望社會大眾給予真心悔過者一個寬容且溫暖的懷抱的同時,受刑人是否也應該好好想想,要不要給自己、家人及未來一個機會?雨後總會天晴,正面看待社會勞動制度,它會協助你重獲新生。

 

Q12: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對國家或社會有什麼好處?

如果讓短期自由刑的犯罪者在監獄服刑,因為刑期太短難收矯正效益,而且容易混雜在其他惡性重大罪犯當中而沾染惡習,所以現代刑事政策多趨向將其轉向到罰金或社區服務。另按法務部統計分析,將來每年約有2 3 萬人易服社會勞動,可以節省監獄的收容成本、伙食、人事管理等矯正費用,減少國庫的支出。且其人提供勞動服務,從消費者變成生產者,創造產值,回饋社會,間接為其所服務的機構節省了人力成本。若以節省的矯正經費以及提供社會勞動所創造的產值計算,每年將可創造至少十億元的經濟效益。又這些人無庸入監,可維持既有的工作與生活,兼顧家庭照顧小孩,亦可避免因入監執行產生新的社會問題。故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係為犯罪人、國家與社會創造三贏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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