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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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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自僱「臨時人員」觀護佐理員公開甄選公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31
  • 資料點閱次數:1286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自僱「臨時人員」觀護佐理員公開甄選公告

 

一、人員區分:臨時人員

二、職稱:觀護佐理員

三、名額:正取1(視成績擇優儲備若干名)

四、性別:不限

五、工作地:臺北市、新北市

六、公告期間:111年1018日至1111024

七、資格條件:

(一) 具有公私立大學以上法律、犯罪防治、心理、社工、社會、社會福利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資格,或公私立大學以上畢業資格具有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工作經驗。

(二)熟諳電腦文書工作(WordExcel及中文打字)

(三)有機車(或汽車)駕照、行照,並自備交通工具。

(四)未曾受刑事處分,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之情事者。

(五)具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六)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規定,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機關之觀護佐理員,機關內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應迴避之。

八、工作項目:

(一)依法務部訂頒「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1.協助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之開發、接洽、協調、聯繫,以及安排機關(構)說明會。

2.協助建置社會勞動人卷宗資料及登錄電腦資料。

3.協助辦理社會勞動說明會或個別說明,向社會勞動人說明其權利義務,並瞭解社會勞動人之專長、身心現況及執行相關事項等。

4.依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需求,協助安排適宜之社會勞動人至指定機關(構)報到。

5.協助追蹤社會勞動機構及社會勞動人執行情況,到場訪視並填載紀錄。

6.遇有社會勞動人違反「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之「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事項」或其他突發事故時,應詳實填載紀錄,並陳報觀護人為後續處理。

7.社會勞動人依規定履行完成或未履行完成,應檢視執行社會勞動累計時數或蒐集相關文件,核對登錄電腦資料,提供觀護人查核,依其執行情形簽報檢察官核准結案。

8.其他執行社會勞動之相關事項。

9.其他觀護業務輔佐事項。

(二)進用時間:如僱用原因消滅或乙方不適任時,應即解僱,不得以任用理由要求留用;受僱時應簽具契約書,工資按月給付,薪資為每月新臺幣31,000元,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部分保費。

九、機關地址:11154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

十、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至本署全球資訊網/電子公佈欄(http://www.slc.moj.gov.tw/)下載報名表,並詳實填寫及檢附相關資料,簡要自述不可省略。報名表資料登載不完整(未提供個人電子信箱),或證件影本缺漏不全者(如未提供身份證、學歷、機汽車駕照及行照影本),視同資格不符,不再通知補件。

(二)請於111年1025日前(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將上開資料逕寄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觀護佐理員職缺」及日間聯絡電話。

(三)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請留意電子郵件)通知面試(面試時間訂於111年1027日上午),不合格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另視成績擇優儲備若干名,由本署視同類型職缺出缺情形依序遴用,惟本署下次同類型職務公開甄選公告之日前未獲遴用者,即喪失儲備資格。

(四)錄取名單將於甄選程序結束後,公告於本署網站電子公佈欄:

    https://www.slc.moj.gov.tw/

(五)如有報名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8331911分機2004劉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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