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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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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國民法官法案件相關罪名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15
  • 資料點閱次數:572

    按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規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115/1/1施行)

   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112/1/1施行)

表一: 僅構成第5條第1項第2款(112/1/1施行),係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表二:同時構成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款(112/1/1施行)。係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且所犯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表三:僅構成第5條第1項第1款(115/1/1施行):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係排除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第5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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